但麻烦之处却在于,如果法律采用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确定刑事责任主体的依据,那么其实施成本就会远超避免决策误差所产生的收益。
该过程即为对各种利益的衡平。由于未来法学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如何妥善应对未来社会的法律问题,其研究内容相对超前,当下效应并不明显,很容易给人以天马行空、不切实际之感。
总之,新的科技手段层出不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关系产生变革,使社会治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测因素。尽管对诸如冷冻精子惹起的法律争议,我国司法裁判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是对于未来社会关系可能引发的法律变革,我们不可能单纯依赖司法加以调整。体外辅助生殖技术、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区分不再是描述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妥当方式。无人驾驶技术、无人工厂等使人摆脱了繁重的劳动,医疗科技的发展使人克服了很多病痛的折磨,使人类拥有了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既有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律体系,最多只能为我们提供相应的技术性的概念工具,至于指导我们进行风险或者权益分配的规则、原理,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并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社会活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引发了作为风险承担者和利益享有者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也应当多元化的争端。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主动予以回应。第39条明确在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中,由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这是否会导致审委会角色的变化?案件中的政治、社会考量是否还能够进入到审委会的讨论之中?虽然这尚需更多的实证研究才能回答,但是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有司法责任制的存在,只要有法官难以处理的因素存在,合议庭就必然会有动力和方法通过解释将这些难题提交到审委会以规避错案的风险。
审委会委员要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么拥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在大多数情形中,只要事实清楚,决定就很容易做出,审委会记录中有很多是对事实的厘定。从笔者翻阅的审委会讨论记录来看,案件之所以有人大、政法委的关注,除了极少数官员的贪腐案件外,其他都是因为引发了当事人或者群众的上访。[93]不管案件有多少领导人打招呼,不管当事人采取了什么样的抗议方式,也不管法官在进行调解时许诺了什么、批评了什么,在经过法律裁剪后的判决书中,一切都变成符合法律的标准化文本。审委会是中国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是理解中国司法特色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热点与焦点之一,已有文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进路有两种:[13]其一,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规范论视角,指出审委会不符合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管理改革的目标之一,[14]诉讼法学专业的学者大体上采用了这一进路。
在某自诉案件中,虽然法院认定自诉人有诉权,但是审委会经讨论认为,起诉不利于化解纠纷,所以决定由合议庭继续做调解工作(S-K审委会:2011-25-5)。至于判后说理制度,尽管这一探索致力于缓解涉诉信访等难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如果判决书已经对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作出了说明,那么判后答疑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重复解释裁判文书的行为。
[50]政治与司法的关系研究的基本立场也开始发生改变:不再关注司法对政治的控制与改造,而更多关注两者之间的融合与互动。[53]法院的中心工作不再是一味地保护经营自主权,而是要区分对待,严格审查破产、兼并等市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经常提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30]因此,正如影视作品反映的那样,在一起错案之后,政治官员的县长会受到牵连,而一线办案的法官却依旧能够升迁到法院副院长。由于营运执照在公司手中,杨某继续在公司服务,每年缴纳相关费用。
法律的同质化、形式化想象,与政治的异质性、实质化之间的张力难以消解,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沉默的规定,也不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主义的信仰,而是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中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议庭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承认协议的效力,因为当初的协议经过了职工大会的认可,因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⑤其他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105]如果审委会运作本身趋向于行政化,民主集中制异化为官僚化之后,制度本身所期待的功能便无法发挥。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明确审委会只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108]总之,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的隐匿对话机制在短期内不会被根本改变。
六、结论与讨论 中国法官并不是不说理,只不过很多考量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中。司法判决中做和说之间所保持的距离,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这种背离,为党的政治考量与法律的形式主义诉求之间的平衡提供了可能,这也构成了中国政法治理的重要秘密和技艺。
[104]以S省K市中院为例,在审委会有分歧的案件中,绝大部分的最终决定都与会议主持者的观点一致。一般出现这样的特殊要求时,相应判决书中都会有一些出彩的地方。这在刑事案件中更为常见,如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S-K审委会:2011-25-2)、对金属残片的鉴定(S-K审委会:2011-29-3)。[22]但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早已不是一种粗放的、自由展开的社会活动,而是高度程式化、案卷化的,加之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高,[23]大部分的问题都可以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在讨论中,审委会重点考虑了原判决改判或维持的各自风险: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如果改判就会导致很多的类似车主起诉,使不少出租车公司难以为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司法判决的上述逻辑不能全部展示给当事人或社会大众,判决书对某些问题的有意识忽视是司法回应政治问题的必要方式,这构成了审委会与合议庭隐匿对话的必要性。
[88]尽管现实中的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从未平息,但是在表达上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从来都是完美无缺的。如在前面讨论的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案件中,合议庭最初的意见侧重于合同的有效性本身,而审委会则关注下岗工人、国有资产保护等问题(S-K审委会:2011-2)。
审委会的决定并非简单的技艺理性,更包含了政治权衡与利益选择,因而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或许比信息公开更重要。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45]也有学者通过解构、重构美国的政治问题理论,使得政治问题落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以此试图为中国问题提供一个参照系。经由法院之手让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让原国有单位职工流离失所,这是法院的不能承受之重,司法审判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满足政治和社会诉求,依法审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研究提炼出调解过程中的大棒+萝卜策略,对那些无理取闹的当事人,(首先)要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不是谁闹得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结果;[77]其次,在调解中不乏法官对当事人的交底,很多时候需要使用案外、法外资源去明确法院的底线,用准个案社会资源——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族群、朋友、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讼止争。S省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经济强省,K市是S省第三人口大市,截止2016年末,全市常住人口接近500万,城镇化率接近50%,中心城区人口接近90万。②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审委会采纳多数意见,有135件。审委会讨论后给出折中方案,认定车辆的所有权属司机杨某,但是出租车经营权来自政府对公司的许可,所以仍然应该属于出租车公司。
第四部分将选取典型案件,细致分析这种对话机制,尤其是合议庭通过何种技艺在判决书中体现审委会的结论。因此,如何通过健全审委会议事规则,使得审委会在讨论与决定中更好地避免行政化的危险,或许才是改革审委会制度的方向。
审委会与合议庭绝不仅仅是决定-执行这种简单的命令模式,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彼此间存在一种隐匿的对话。⑦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
因此,本文更为关心的是审委会所讨论问题类型的实质考量,即审委会讨论了合议庭无法决定的哪些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本文据此将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划分为6种类型,在770件案件中,各种类型分布如下:①程序问题,213件。[37]方乐教授在调研某省三级法院后发现,2010-2014年间,该省各级法院中,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比例很高,在基层法院该比例高达86.99%,其中多数意见占81.61%,少数意见占5.38%。
[72]在简约的中国判决书之外,并未穷尽的司法道理要体现在审委会的讨论之中,两者共同支撑起司法判决的全部逻辑,只不过审委会的讨论情况处在保密状态中。表3略 K中院审委会决定类型分布(2011-2015) 在七种情形中,有些类型可以合并同类项,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审委会功能的变化趋势。这些情形下都很有可能导致该案件多次上会讨论,如在某非法行医案种,K市中院审委会就经过了三次讨论(S-K审委会:2011-14-2, 2011-16-4, 2011-18-2)。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就恢复原状。
[28] 表2略 K中院审委会讨论主题分布(2011-2015) 为了便于理解各种主题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对各种情形做一些说明:第一,程序问题。三、审委会向合议庭作出什么决定? 审委会在讨论之后,绝大多数时候会形成一致意见,并作出决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保留分歧的结论。
合议庭的法律过程是以法律之理服人,审委会的民主过程更多是多方考虑后的选择和决定。两年后,该案再上审委会,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承债兼并合同》无效,少数认为有效。
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对话以一种隐匿的方式进行,这种机制根植于政治与法律的天然分野之中。这在K市中院审委会记录中有很多例子(如S-K审委会:2011-7-3/2011-10-2/2011-16-5/2011-26-2/2012-18-2)。